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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08-3-18 15:40:40 有人访问过此网页 来源: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的奖励条例规定,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如成果权属、研究单位及个人的排序等),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根据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渠道之一向各市体委或广东省体委各处室申报:

    1、自选或单位完成的项目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3、某一单位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其上级部门下达的,应向该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任务完成单位除向任务下达部门申报外,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4、项目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订有技术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各市体委、广东省体委各处、各直属单位作为“申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要求申报的项目归口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广东省体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广东省体委设立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体育科技进步奖的评市工作。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归口评审各专业的申报项目。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体委。

  第十一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体委聘请。

  第十二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须认真、细致地审阅和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报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并承担对评审过程及评审意见、结果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推荐获奖项目:(一)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根据评审标准,认真评阅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项目,填写体育科技进步奖评审表和评审意见表。经对评分及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后,各项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根据已确定的获奖等级分数段、评分结果和建议授奖等级结果等,确定推荐各级获奖候选项目,并提交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

  (三)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负责审议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复市,填写体育科技进步奖评市表。经统汁处理后,根据获奖等级分数段、评分结果和建议授奖等级结果决定特等奖、—等奖、二等奖推荐项目。

  (四)获奖推荐项目统一由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五)异议期满,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获奖推荐项目进行终市和裁决,最后将所有获奖推荐项目向广东省体委推荐授奖。

  (六)获奖项目由广东省体委发布并授奖。

  第十四 条凡评审委员是项目完成人的,在评审、评分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应到人数。

  第十五 条各等级获奖候选或推荐项目,应经各专业评审组评水委员或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等奖项目应经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委员的三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向广东省体委推荐。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奖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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