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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体群[2008]51号文
2008-9-26 14:11:40 有人访问过此网页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功字[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抄送:社体中心 各有关院校

主题词:转发  健身气功  裁判员  管理  通知

《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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