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
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对技能传授类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现将《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发给你们。鉴于健身气功项目的特殊性,其实施工作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认真贯彻执行,使实施工作扎实稳妥地发展。
附件:健身气功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
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社会指导员队伍建设,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 制定培训大纲,编写专项理论教材。
(三) 负责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四) 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技术等级工作,检查各地贯彻执行《制度》的工作。
(五) 协助尚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培训和评审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制度》规定权限,负责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应级别的技术等级发展计划。
(二)受理技术等级申请,负责培训、审批和日常管理。
(三)检查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技术等级工作。
(四)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技术等级称谓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五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传承文明,热爱公益,甘于奉献。
第六条 申请授予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一)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1套功法技术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2.掌握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能够承担健身气功站点教学和管理工作,时间满1年。
(二)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从事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2年,2套健身气功功法考核达到良好以上。
2.掌握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能够承担基层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工作。
4.具有指导、培训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学能力。
(三)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从事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2年,2套健身气功功法考核达到优秀。
2.掌握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具有健身气功活动组织管理能力并在指导基层健身气功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能够承担健身气功科学研究。
5.具有指导、培训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学能力。
(四)健身气功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从事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5年。
2.掌握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具有丰富的健身气功工作组织管理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区、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和教学辅导,在指导基层健身气功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