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体群[2008]2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进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场馆 开放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指本省公办性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用于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
本省其他性质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第二章 开放条件与开放对象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可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一)具备一定体育场馆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二)学校所在区域内缺乏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体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励和引导开放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