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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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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功字〔2009〕29号 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09-03-20 12:12:0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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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健身气功事业的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定于6月下旬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现将《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规程》印发你们,望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积极参加,争取优异成绩。 附: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规程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气功中心 交流 比赛 通知 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规程 一、大会主旨 为大力推广普及健身气功,打造健身气功活动品牌,推动健身气功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 二、活动名称 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 三、时间地点 2009年6下旬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四、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湖北省体育局 五、承办单位 湖北省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体育局 六、参赛项目 (一)集体赛项目。 1.健身气功·易筋经。 2.健身气功·五禽戏。 3.健身气功·六字诀。 4.健身气功·八段锦。 (二)个人赛项目。 1.健身气功·易筋经竞赛功法。 2.健身气功·五禽戏竞赛功法。 3.健身气功·六字诀竞赛功法。 4.健身气功·八段锦竞赛功法。 七、参赛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组派一个代表队参加大会,每队限报人数10名,含领队1名、教练1名和队员8名,领队和教练员可兼运动员。队员为本辖区健身气功习练者,年龄限制在18周岁至65周岁(含18周岁和65周岁),其中35周岁以下队员不得超过4名,男性队员不得少于3名。 (二)每个代表队参加集体赛限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8至10名队员上场参赛。 (三)每个代表队限报4名队员(男、女不限)参加个人赛,每名队员限报1个项目。 八、竞赛办法 (一)评判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定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及《健身气功竞赛功法》(试行)教材中的难度动作扣分标准。 (二)每个项目集体赛的上场队形为两列横排错位成平行四边形排列。 (三)参加个人赛,每个项目3—4名队员同时上场参赛,比赛队形为“一”字形排列。 (四)集体比赛项目播放伴奏音乐,分别以四套功法原配未有口令提示词的CD或录音带为时长标准;个人比赛项目播放伴奏音乐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编制的《健身气功竞赛功法》CD音乐光盘为时长标准。 (五)功法比赛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编制的教材为规范。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每个集体赛项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10名;每个个人赛项目男、女分别录取前8名。 (二)集体赛发奖杯和证书;个人赛前3名颁发奖牌和证书,4~8名颁发证书。 (三)本次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的条件和方式另行通知。 十、裁判、仲裁和监督人员 (一)本次大会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本次大会设仲裁委员和监督委员会,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选派。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根据有规定和要求,填写《第三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报名表》(附后),并于2009年6月10日前传真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活动一部;参赛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队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各单位于6月下旬自行到湖北省武汉市报到(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其它事项 (一)参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指定的专用服装样式,集体赛队员的服装颜色须统一,鞋为健身运动类鞋。 (二)各代表队的交通费自理,食宿费由大会负担,提前报到和逾期离会者的费用自理。 (三)请各代表队于离会前10天向大会预定返程车票。 十三、联系方式 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活动一部联系人:王 毅 联系电话:(即传真):010—67051289。 电子邮件:huodongbu@sohu.com。 湖北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联系人:段祝平、杨厚娟 联系电话(即传真):020—59830711。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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