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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1月)

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08-03-06 09:36: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9月1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公益金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第二章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公益金。
第四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
  购买录音器材及其消耗品;
(二)
  购置辅导材料;
(三)
  培训有关人员;
(四)
  进行站点场地建设;
(五)
  其它与站点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其它公益资金支持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根据活动需要提出公益金使用申请。
第六条
  批准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公益金申请者的使用资格,并编制本辖区公益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统一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复核后,批准使用公益金。

第四章      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公益金按专款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十一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体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资金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一)
  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二)
  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虚报或转移公益金收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有第十三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等项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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